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李某诉刘某侵害著作权案,认定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、调整参数生成的AI图片具有独创性,构成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美术作品,判决被告删除侵权内容、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。法院指出,虽然AI模型不能作为作者,但使用者通过智力投入(如设计提示词、参数设置、筛选调整)体现个性化表达时可享有著作权。本案继承"菲林诉百度案"原则,强调AI生成内容需个案判定独创性,既鼓励AI技术创新应用,也要求显著标注AI技术来源以保障公众知情权。
目前,世界各国均以“独创性”作为界定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,但均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定义或解释。独创性的认定规则,是各国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逐渐确立。根据第三方关于2022全球人工智能指数显示,中国正处于世界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梯队,相关产业发展迅猛。
在这样的背景下,基于对国家、社会、公民等各个维度的价值衡量,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,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“作品”属性和使用者的“创作者”身份,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,从而实现著作权法“激励作品创作”的内在目标,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、公众知情权的保护,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,也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。